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王俊、吳立洋 北京報道 近期以來,關于“互聯互通”的討論在互聯網行業此起彼伏。在當下中國的互聯網行業發展語境下,如何合理界定互聯互通概念,如何通盤考量互聯互通可能帶來的影響,整個行業的互聯互通是否可行?9月1日下午,南方財經全媒體集團聚焦于“互聯互通”主題,舉辦南財合規科技系列論壇。
南開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學院教授陳兵表示,平臺互聯互通有多重利好,但也有很多待解決的問題。現有的行為認定方法和結構分析方法,已經難以有效回應平臺經濟運行的強技術性和高動態性特征,需要從構筑和增強我國在全球競爭中的新優勢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及時更新規制理念和方法。
陳兵認為,目前涉及國內外“互聯互通”的法律法規主要集中在電信業務領域,是監管機構對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施加的互聯義務,作為一種行業內競爭治理工具,為電信業務市場引入有效的市場競爭機制提供了制度保障。
然而,電信業務領域和平臺經濟領域的“互聯互通”并不相同,如何將我國現有法律法規的制度規定,導入到平臺經濟領域的互聯互通治理,使其成為平臺經濟競爭治理的主要工具,需要通過立法上的完善為執法部門、司法機構提供科學依據。
陳兵指出,平臺的互通具有多重利好,對平臺自身而言,通過吸納第三方平臺的業務,平臺不僅可以進一步充實其生態系統,在其自有流量逼近峰值的情況下,數據的多樣性和質量的提升將有利于數據紅利的發掘,進一步加強算法訓練,提升平臺整體運作效率;對第三方平臺而言,通過共享大平臺的流量和數據,可以幫助其更快完成用戶流量和關鍵數據的積累,實現正向反饋回路,充分激發市場競爭活力;對消費者用戶而言,平臺的開放增加了其可選擇的業務范圍,且數據共享和互操作也為使用和切換平臺提供了便利。
但陳兵也強調,目前達成互聯互通尚有很多問題有待解決:主導的平臺立足于商業邏輯,構建和維持其生態系統是普遍做法,也是現有競爭格局和模式下的最優解,其封鎖、屏蔽、不兼容等行為客觀上阻礙了互聯互通的實現,然而是否一律標定為不正當性,還需結合具體行為發生場景及現實效果予以整體分析。在實踐中各市場主體,其在互聯互通過程中所耗費的成本與獲得的收益各不相同,這必將影響無法獲得有效回報的平臺經營者參與互聯互通的積極性。
并且,他強調,隨著平臺聯通主體數量的增多,數據安全風險也會相應增加,如果安全問題無法解決,會給發展帶來更大的風險。此外,數據權屬制度在立法上的缺位,或者說在數據糾紛司法裁判中的不一致、不穩定也導致了平臺互聯互通的實際效果,更容易引發平臺經營者開放API過程中對自身利益維護與行為是否適當的預判。
陳兵提出,現有的行為認定方法和結構分析方法,已經難以有效回應平臺經濟運行的強技術性和高動態性特征,需從構筑和增強我國在全球競爭下競爭新優勢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更新規制理念和方法:頭部平臺應承擔與之能力與定位相宜的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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