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四川日報-
發文人 張庭銘
男歌手霍尊與網友@夢游島陳露的感情風波,引發網友的關注。根據網友@夢游島陳露在社交平臺發出的微博,當事人曾經提出開個價以結束關系。另外,網友@夢游島陳露還稱自己在9年戀愛期間至少為對方付出了兩三百萬。發文人查閱以往相關報道,一方當事人以給付分手費作為結束雙方關系的條件的事件,在以往的新聞中也曾經有發生。
新浪微博截圖
那么分手費與敲詐勒索的界線在哪里?分手后哪些費用可以要回?為此,8月14日,發文人小銘專門邀請到了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小彪和四川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蘇鏡祥一起來普及這起熱門事情背后的法律知識。
分手費與敲詐勒索的界線在哪里?
要從支付費用的理由、手段以及要挾程度的高低進行界定
“首先,這里要普及一個概念,‘分手費’并非一個法律術語,而是生活中經常提到的一個詞匯,是感情破裂后,一方出于補償、止損等目的所支付的費用。”陳小彪告訴發文人,而敲詐勒索,一般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罪是指,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他人實行威脅、恐嚇,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行為。
分手費與敲詐勒索的界線到底在哪里?目前爭議很大,也是司法實務中疑難問題,陳小彪介紹,在他看來要從費用支付的手段、理由以及要挾程度的高低來界定。首先,要從是否主動支付費用來看。如果是一方主動的支付費用,則不能被認定的為敲詐勒索。如果是被動支付,也要視情況而定。
其次,還要看索要分手費一方的理由是否有行使權利的依據。“也就是說,索要分手費一方的理由是否合理合法。” 陳小彪進一步解釋,如果在戀愛期間,支付方對索要分手費的一方造成了傷害,那在分手時,被傷害的一方索要一定的傷害補償,原則上不夠成敲詐勒索。
最后,還要根據要挾的手段、程度的高低來進行判定。具體要看這個要挾的手段、程度以及對強制支付財物的可能性。在陳小彪看來,不能因為有輕微的要挾手段,就把索要費用的一方定為敲詐勒索。
“至于平時大家所關心的費用額度問題,就目前的案例來看都是超過了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所以,陳小彪認為,費用額度不能作為判斷敲詐勒索罪是否成立的唯一依據。
陳小彪告訴發文人,根據相關定義,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件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要挾為手段、使得受害人基于恐懼心理不得不支付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從法律上講,要一起滿足上述條件才能構成敲詐勒索罪。”
分手后哪些費用可以要回?
小額度的不行,但是大額度要看是否以結婚為目的
“一般來說,發送小額度如:520、1314等特殊金額的紅包,我們認為是感情交流,屬于贈與。”蘇鏡祥介紹,既然是贈與,按照我國《民法典》規定,這些財產權利發生了轉移。如果事后當事人想要回來,法院是不會支持的。當然,如果雙方有借款的表意或者在備注中注明了屬于借款,建立了民間借貸關系,是肯定需要按照約定歸還的。“數額巨大的,法院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蘇鏡祥進一步解釋,主張涉案款項為贈與的,需要結合財物金額的大小以及是否以結婚為目的進行判斷,如果為表達感情而給予的小額財物屬于一般性贈與,戀愛關系終止,贈與方不能要求返還。
但是,如果對于大額的金錢贈與,當事人往往以結婚為目的,可視為一種附加條件的贈與行為。若雙方無法締結婚姻關系,贈與一方的贈與目的無法實現,接受贈與的一方構成不當得利,應予以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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