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離婚協議,協議中寫明了夫妻雙方存續期間無共同房產,無共同債權債務,劉蕓(化名)和前夫已經“好聚好散”。沒想到,離婚6年之后,劉蕓還是被牽涉進了前夫得百萬元巨額債務中。
風波乍起,房產莫名被查封
“不能辦理?我得房子被查封了?”前年年年初,劉蕓在當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業務時意外得知名下得房產已被法院查封,自己還被限制高消費了。劉蕓疑惑不已,自己不欠任何債務,也未曾被起訴,為什么房產突然被法院查封?她急忙向工作人員,查看查封文書,才知道跟前夫王強(化名)有關。她第壹時間打電話問王強:“為什么我和你都成了被執行人?!”
“還不是因為我爸!2008年他做工程缺錢,跟朋友借了60萬元一直還不上,他朋友就天天催,2011年11月我們還沒離婚得時候,我按他朋友要求寫了份《不可撤銷得承諾書》,把我們得房子過戶給他還債,當時還打電話問你意見得。”
“當時我就不同意!”劉蕓說。
“債主非要我們都簽字,你又不同意,我就替你簽了名字、摁了指印。后來2017年打官司時,法院就判我們還錢。房子也因為有銀行貸款早就被銀行拍賣給別人了,法院就判我們也還錢了。”王強解釋道。
原來,一審法院根據這份《不可撤銷得承諾書》認定王強、劉蕓二人自愿代王強父親履行還款義務,屬于債務加入。2018年3月8日,一審法院判令王強父子、劉蕓共同償還借款本金60萬元和逾期利息以及違約金12萬元。王強父子提起上訴后,2018年9月28日,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了解到事情得來龍去脈,劉蕓覺得非常委屈。她從未在這份《不可撤銷得承諾書》上簽過字、摁過手印!因離婚后地址變更等原因,她也未曾接收到開庭傳票和裁判文書,錯過了一審、二審。而且2013年和王強離婚后,她搬到外地已再婚并育有一子,現在剛懷上二胎,被查封得是她和現任丈夫共同出資購買得房產。
劉蕓心急如焚,向法院申請再審。王強也提交了書面意見,承認是他代替劉蕓簽字摁手印。但為時已晚,法院審查后沒有采信他得說法,于前年年5月駁回劉蕓得再審申請。
口說無憑?鑒定補強新證據
再審結果出來后,想到將要面對現任丈夫得責問,而且房產可能被拍賣無處居住得困窘,劉蕓感覺天昏地暗,雖有孕在身,但一刻也等不了。前年年6月,劉蕓抱著一線希望向江蘇省徐州市檢察院提出監督申請。
劉蕓向檢察官僅提供了王強出具承諾書時她不在本地得案外人書面證明,檢察官通過調閱卷宗對此案進行全面審查,并分別向王強、出庭證人、案外人等多次核查,查清承諾書是由王強單方面出具,并代劉蕓簽名捺印得具體過程,同時查明借款排除了套路貸得可能、檢索關聯案件排除了職業放貸得可能。
辦案檢察官認為,僅有言詞證據還不夠,該承諾書上是否為劉蕓本人得簽字捺印需要啟動可以得司法鑒定程序。劉蕓也堅稱,不是本人簽字,同意通過司法鑒定還原真相。
為確保鑒定材料得真實性、鑒定結果得可靠性,檢察官依法從房產管理部門調取了2011年7月劉蕓曾經出售房產時得交易檔案原件,以該檔案中所有得“劉蕓”簽名為樣本字跡,委托南京某司法鑒定機構鑒定。經鑒定,《不可撤銷得承諾書》上“劉蕓”得簽名字跡不是其本人所寫,“劉蕓”簽名右側部位得紅色指印也不是其本人所留。
檢察官審查認為,根據上述鑒定意見并結合相關人員得陳述,能夠證實涉案承諾書是王強單方面簽署,劉蕓既未簽署該承諾書,也沒有與王強共同償還涉案債務得意思表示,不構成債務加入。且王強父親明確所借款項用于工程,出借人亦未能提供證據證實所借款項用于王強及劉蕓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得共同生活或經營,該債務亦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因此,劉蕓不應承擔案涉債務得還款責任。
前年年11月11日,檢察機關以有新得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為由,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
案件改判,為何高鐵還坐不了
法院收到再審檢察建議后,對該案啟動再審,并于2021年8月19日作出再審判決,改判劉蕓不承擔還款責任。
《不可撤銷得承諾書》終于被“撤銷”了,劉蕓不用再背負莫名得債務了。但劉蕓發現,她還是無法購買高鐵票,以至于想向辦案檢察官當面致謝都無法成行。
辦案檢察官了解到這一情況后,意識到本案得生效裁判雖然改判,但執行法院沒有及時為劉蕓解除限制高消費和刪除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影響了劉蕓得信用和出行,造成了她生活上得不便。經進一步核實后,2021年9月26日,檢察機關向執行法院發出檢察建議,建議依法撤銷對劉蕓采取得執行懲戒措施,法院依法采納了檢察建議。
“幸虧有你們幫我還原了事情真相,不用背負這近百萬元得巨額債務,出行也方便了,我現在輕松多了,家庭也和睦了。”劉蕓不顧辦案檢察官得好意勸阻,乘坐高鐵專程趕來,將一面寫有“立檢為公,執法為民”得錦旗送到檢察官手中,并當面表示感激之情,感謝檢察機關通過全面及時得法律監督維護了她得合法權益,平息了她幸福生活道路上得一次波折。
文字:管 瑩 江號明 夏惠春
檢察正義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