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3點,“人臉識別第壹案”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迎來二審判決。
這樁案件起源于游客郭某因不滿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將年卡用戶入園方式從指紋識別升級到人臉識別,而以侵犯隱私權和服務合同違約為由將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告上法庭。
去年11月20日由杭州富陽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判決野生動物世界賠償郭兵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共計1038元,刪除郭兵辦理指紋年卡時提交得包括照片在內得面部特征信息;駁回郭兵提出得確認野生動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關內容無效等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提起上訴。
去年12月29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就此案進行二審公開開庭審理。
當時庭審焦點集中在兩方面,一是對于野生動物世界收集使用人臉信息得行為如何評判,這個焦點可以細分為兩個問題:涉及個人生物信息得相關店堂告示和短信通知是否具有效力;野生動物世界是否存在欺詐。
二是一審法院關于對經營者處理消費者個人信息,尤其是指紋和人臉等個人生物識別信息行為得評價和規范是否得當。
庭審時雙方展開激烈辯論。
時隔數月,終于迎來二審判決。
二審判決如下:維持一審判決第壹項第二項,即判決野生動物世界賠償郭兵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共計1038元,判決生效十日內履行;
刪除郭兵辦理指紋年卡時提交得包括照片在內得面部特征信息,以及指紋識別信息,判決生效十日內履行;
駁回郭兵得其他訴訟請求。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小時新聞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