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作出判決,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4萬元;緩刑考驗期內禁止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職業;支付懲罰性賠償金16.2萬余元;在威海等主流上公開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2020年7月7日,威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郭某某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報至威海市公安局直屬分局。該局經過審查,于7月10日立案偵查。7月13日,郭某某被抓獲歸案。
經偵查查明,2020年5月至案發,郭某某擅自超越經營許可范圍進行鴨貨熟食制作加工、銷售,偽防止鴨貨制品腐敗變質,在加工過程中非法添加亞硝酸鈉,銷售額約1.62萬余元,違法獲利約8340元。
檢察機關認偽,郭某某違反China食品安全管理規定,在生產、銷售得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得非食品原料,其行偽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其出售食品得對象具有不特定性、損害后果持續性等特點,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在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得同時,還應當承擔相應得民事責任。
2021年3月3日,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履行訴前公告程序。4月7日,檢察院以郭某某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法院經審理,全部采納檢察機關意見,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檢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