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法院公布一起糾紛案件,法院認定李勇(化名)向潘美(化名)轉款“贈與”的行為無效,并應由潘美向趙麗(化名)予以返還。
經審理查明,趙麗與李勇原系夫妻關系,二人于2013年4月7日登記結婚,并于2018年8月14日登記離婚。在李勇與趙麗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李勇還與潘美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
男子為婚外情人交首付買房
2017年9月21日,潘美購買位于沈陽市和平區沙崗西路的商品房,總價款為951682元;當日支付首付款291682元,余款660000元由買受人負責辦理貸款。
當日,李勇從其名下的中國建設銀行卡向開發商分別轉賬支付271,682元、29,126元,用于支付前述房屋首付款及車位首付款。
此后,李勇又向潘美多次轉款,由潘美用于案涉房屋的銀行還貸。
庭審中,潘美表示,確實收到了李勇轉賬的房屋首付款和車位首付款,以及房屋部分還貸錢款,但均為被告李勇墊付,自己已將錢款返還給被告李勇,并舉證自己名下的銀行流水予以佐證。銀行流水上顯示有多筆向李勇名下的轉賬記錄,時間均在原告趙麗與被告李勇離婚之后。
同時,潘美表示其于2010年至2020年5月期間,在被告李勇的公司工作,被告李勇向其的轉賬中包含有自己的工作報酬、生活費、公司工人的開支,以及部分房屋貸款。
贈與行為全部無效
法院認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并不意味著夫妻各自對共同財產享有半數的份額,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贈與行為應為全部無效,而非部分無效。
本案中,被告李勇在其與趙麗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潘美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違背夫妻忠誠義務,并擅自將大額夫妻共同財產給付被告潘美,該行為違背了公序良俗,損害了趙麗對于夫妻共同財產享有的合法權益。
基于此,應認定被告李勇向被告潘美轉款“贈與”的行為無效,并應由被告潘美向原告趙麗予以返還。
法院認為,從被告潘美舉證的向李勇轉賬的銀行流水來看,并未標明具體用途,被告潘美亦自認在被告李勇公司工作,因此,無法證明此轉賬為向李勇償還的墊款,且時間均在原告趙麗與被告李勇離婚之后,故本院對被告潘美的前述主張不予認可,其應將該兩筆錢款返還。
2021年6月,法院判決如下:被告潘美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趙麗款項368,308元。
(記者 趙增宇、編輯 羅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