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霍文娟】在電學代理師的實際工作中,常常會遇到一些要申請實用新型的方案。
但在進行申請前,專利師需要先判斷下該技術方案是否可以申請實用新型。
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中規定: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可以得到一個結論,在電學領域中,實用新型應該是硬件結構改進。因此,在代理師的實際操作中,一般先判斷該技術方案的改進點為方法步驟還是硬件結構,如果是涉及到硬件結構的改進,則可以確定該方案可以申請實用新型。
實踐中,技術交底書中的方案通常可以分為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技術方案僅涉及硬件結構的改進;
第二種情況,技術方案僅涉及到方法步驟的改進;
第三種情況,技術同時涉及硬件結構的改進和方法步驟的改進。
以下將對這三種情況進行進一步分析。
一、技術方案僅涉及硬件結構的改進
這種情況比較簡單,其改進點就是硬件結構,所以,對應的技術方案必然可以申請實用新型。可以電路上的改進,例如,不同器件的連接關系上的改進;還可以為電子設備的結構改進,例如,電子設備上新增部件或者對原有部件的結構改進等。
二、技術方案僅涉及到方法步驟的改進
這種情況,可能會被認為,這個方案應該是申請不了實用新型的,因為從技術交底書來看,她并不涉及硬件結構的改進點,實際上不然。也可能會有代理師認為直接將方法步驟轉化為虛擬結構的寫法就可以,實際上,也可能不行。
這種情況比較復雜,對代理師的要求也較高,且聽筆者分析。
對于這種情況,首先,確定方法步驟是否可以不依賴于程序而是通過硬件方案來實現;在確定可以通過硬件方案實現并且該硬件方案具有新穎性的情況下,就可以確定對應的方案可以申請實用新型。
例如,交底書中的方案為比較兩個器件的溫度,在兩個溫度的差值大于預定閾值的情況下,發出報警信號。
對于這個方案來說,其可以用硬件來實現,具體的實現過程中,可以為:首先需要將兩個器件的溫度對應的電信號(模擬信號)輸入至減法器,減法器輸出的差值;其次,將差值輸入至比較器,比較器將差值和預定閾值對應的信號進行比較,得出輸出結果;最后,采用輸出結果觸發報警器報警,也就是說,對于交底書中的方案來說,其實際上通過電連接的溫度傳感器、減法器、比較器以及報警器等就可以實現。
也就是說,這個方法實際上可以通過上述提及的電路實現。
再例如,交底書中涉及的是一種產品質檢的,具體是先獲取包括產品的目標圖像,然后,利用神經網絡模型識別目標圖像,以判斷產品是否合格。
對于該案例,其發明點在于通過神經網絡模型來判斷產品是否合格,對于這一發明點,實際上難以不依賴于程序而用硬件結構的方案來實現,所以,這個案例實際上不能申請實用新型。
三、技術同時涉及硬件結構的改進和方法步驟的改進
這種情況相對來說也比較復雜,其改進點不僅涉及方法步驟,還涉及到硬件結構,按照上面的情況來說,該技術方案應該是可以申請實用新型的。
這種情況中,先判斷方法步驟是否可以通過不依賴于程序的硬件方案來實現,具體分為A情況以及B情況。
其中,A情況就是方法步驟的改進點可以通過硬件結構來實現,并且,這個方案也具有新穎性,那么,就可以將技術交底書中的硬件結構和可以實現方法步驟的硬件合起來,寫一個實用新型,對于A情況來說,由于我們將技術交底書的方案都寫出來了,因而,也不會存在不能解決技術交底書的技術問題。
對于B情況來說,B情況就是方法步驟的改進點必須依賴程序來實現,那么,這種情況中方法步驟對應的方案就不能寫在申請文件中了。但是,實際上在有些情況中,只寫硬件結構就解決不了技術交底書中的技術問題。因為,有的方案是軟件和硬件結構的結合來解決技術交底書的技術問題,即需要方法步驟和硬件結構結合來解決技術交底書中的問題。
那么,對于這種情況,是不是就不能申請實用新型了?
其實也未必。
如果硬件結構這部分方案相比現有技術具有新穎性,且也能解決技術問題,那么,這部分硬件結構的改進可以單獨寫一個實用新型。
具體地,在撰寫過程中,代理師需要根據能寫進實用新型的部分來調整背景技術中的技術問題,需要將技術問題和只包括硬件結構的獨權的效果對應上,這樣,撰寫出的獨權也不會因為沒有撰寫方法步驟部分而出現缺必特的問題了。
因此,實踐中,確定包括方法步驟的方案是否可以申請實用新型的關鍵在于:確定技術交底書中的方法步驟是否可以通過硬件電路等硬件方案來實現,如果可以并且該方案具有新穎性,則可以申請實用新型,否則,不可以申請實用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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